公 告
广州市海珠区新珠江蒸馏水有限公司:
我中心已受理你单位未按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规定为郭浣君等4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投诉案(详见附件),因你单位下落不明/以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,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穗公积金中心海珠责字〔2018〕11号至14号《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》。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。
请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你单位郭浣君等4名职工办理补缴手续,补缴手续需到我中心海珠管理部办理。如对本决定不服,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,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
2018年3月30日
附件:
1、穗公积金中心海珠责字〔2018〕11号,郭浣君,5502元。
2、穗公积金中心海珠责字〔2018〕12号,莫韵盈,3640元。
3、穗公积金中心海珠责字〔2018〕13号,吴文蕴,7013元。
4、穗公积金中心海珠责字〔2018〕14号,杜湛锐,6237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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