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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时办结制度(试行)

[2011-09-13] 
     第一条 工作人员必须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办理、办结服务对象申报事项。
 
    第二条 当服务对象填写资料有困难时,工作人员应当给予指导帮助,及时办理,缩短服务对象办理时间,提高办事效率。
 
    第三条 当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时,工作人员应当场帮助其改正,予以及时办理。
 
    第四条 当服务对象提交办理事项手续齐全,但需进一步与相关部门核实,在不需要服务对象配合或协助时,应告之服务对象预计办结时间,业务处理完毕后及时通知服务对象。
 
    第五条 工作人员禁止对职责范围内的服务事项不受理或借故拖延、推诿、不按规定时限办理,或人为设置障碍、刁难服务对象,导致服务对象不满意的现象发生。
 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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